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童麗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順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