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龍銘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銘訴訟代理人 王正榮 王翠屏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李依年律師 黃晹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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