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36號
KSDV,102,訴,636,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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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102 年5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秋雄於民國87年8 月19日向訴外人泛亞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借款新台幣180 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 年,利息按週年利率9.5 %計算,如 泛亞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按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 1 %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還本息,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約定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被告擔任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黃秋雄 未依約繳還本息,泛亞銀行聲請法院予以執行,受償後尚有 1,145,775 元及自89年12月1 日請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9.48%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依約償還 ,泛亞銀行(後改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將本 件債權讓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寶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再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再將本件債權讓與該公司,該公司已通知受讓 本件債權之情形,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本金、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伊雖曾在借據上簽名,但抵押房屋已被拍賣,債 權轉讓多次,均未接獲通知,10幾年後始要求償還,伊已無 錢可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 甚明,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經濟部准予更名函1 份、債權讓與證明書3 份、債權讓與公告2 份、債權讓與通 知之存證信函、回執各1 份、借據1 份、約定書2 份、法院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 份為證,上開資料之形式真正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未接獲債權轉讓之 通知,自無可採,則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被告雖辯稱無錢 可還,但此難為得減免債務之理由,所辯亦無可採,但被告 既辯稱10幾年後始要求償還,顯見對債權人久未主張權利有 所質疑,核其真意,應屬為時效之抗辯,則判斷原告得請求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自應審視有無時效已完成而被告得 拒絕履行之情形,經查,保證契約並無時效之特別規定,依 民法第125 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件原告聲請發支 付命令之時間為101 年12月21日,距借款及連帶保證之87年 8 月19日,未滿15年,此部分時效尚未完成,則原告自得訴 請被告償還本金1,145,775 元,又本件之違約金性質上與利 息類同,均屬按一定利率計算之定期給付,依同法第126 條 規定,請求權時效均為5 年,而原告並未主張該公司在89年 年底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有何中斷時效之行為,亦未舉證 以實其說,則應認本件利息、違約金之請求權,於101 年12 月21日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前超過5 年部分,被告得拒絕給付 ,原告該部分之請求自不應准許,另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請求,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請求黃秋雄、被告連帶給付,聲請本院發支付命 令,而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因其提出異議時並未同 時說明理由,而於本院所辯,無論債權轉讓有無對其為通知 、是否10幾年後始要求其償還、其本人有無償還能力,核均 屬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則應認提出異議之效力不及於黃秋 雄,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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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