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陳義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林丞琳律師
被 告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對於其
董事身分上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爭執,
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均屬非
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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