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武鴻即牧農行、
陳裕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6,332元,
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