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00號
KSDV,102,補,800,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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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吳美英即良美洗衣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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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