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0號聲 請 人 吳美英即良美洗衣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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