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5號
KSDV,102,補,785,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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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原告與被告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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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