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51號
KSDV,102,補,451,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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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奕豐
被   告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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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