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791號
KSDV,102,審訴,791,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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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田若堯
      魯信光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鍾美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兩造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330 元(計算式:143,330 元+200,000元=343,33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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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