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50號
KSDV,102,司聲,350,201305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陳文男
相 對 人 李淑妃律師即鄧崑正之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經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68,815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