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林少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已返還之新台幣28100元,係返還狀附之10張
本票中之何一張,及其餘額若干?(請留下電話號碼,以利
案件進行)。
二、相對人吳素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