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黃于菭
相 對 人 蘇秋香暨立明石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秋香暨立明石材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立明石材行之組織型態為何?(經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其
型態為合夥,應改列為債務人立明石材行,法定代理人蘇秋香,
並提供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