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97號
KSDV,102,司票,1697,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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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黃于菭
相 對 人 蘇秋香暨立明石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秋香暨立明石材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立明石材行之組織型態為何?(經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其
型態為合夥,應改列為債務人立明石材行,法定代理人蘇秋香
並提供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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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