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相 對 人 金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聲請標的金額為壹
佰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貳仟元)
二、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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