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36號
KSDV,102,司票,1636,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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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李春美
相 對 人 鍾松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松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松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將各張票據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部分票據後有記
  載已清償部分)、提示日期、利息起算日(提示日期及利息
  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以表列方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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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