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160元,
應繳新台幣元1,000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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