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 請 人 魯信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若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信託專簿。二、相對人田若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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