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支票、本票、借據等)
二、釋明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為何?
三、相對人陳麗珊、債務人陳宏義、陳宏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債務人呈瑞工程有限公司、松鈺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
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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