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60號
KSDV,102,司催,360,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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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睿
上聲請人逸錞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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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