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 請 人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家睿上聲請人逸錞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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