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547號
KSDV,102,司促,23547,201305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筱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筱茵於096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70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2,19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512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2,196元整自102年05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