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顏銘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
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
肆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九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
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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