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300號
KSDV,102,司促,23300,2013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茂

債 務 人 陳萬來
債 務 人 陳孫素欣
債 務 人 鄭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零
  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