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松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宏義
人
債 務 人 楊凌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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