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93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麗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保險法第53條已債權法定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
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吳麗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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