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六號 原 告 郁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三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森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坤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踴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豐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榮生律師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七八之一號五樓右原告與被告健航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及證物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各三份,逾期不補提,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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