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787號
KSDV,102,司促,2278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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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余明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明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404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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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