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660號
KSDV,102,司促,22660,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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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羅責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責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責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陳明請求利息為何(聲請狀載為百分之二十;惟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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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5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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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