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羅責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責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責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陳明請求利息為何(聲請狀載為百分之二十;惟所附
證三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及貸款約定書之原始利率為百分之
18.25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