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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