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132號
KSDV,102,司促,22132,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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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許自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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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