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
債 權 人 泉盈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鳳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住居所為何?並提供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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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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