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92號
債 權 人 廣氏幸
債 權 人 陳氏金雲
債 務 人 黎玉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廣氏幸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氏金雲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