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92號
KSDV,102,司促,21192,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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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92號
債 權 人 廣氏幸
債 權 人 陳氏金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玉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黎玉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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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