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高郁婷
債 務 人 高明吉
債 務 人 高莊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郁婷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高明吉、
高莊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2年0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38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
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09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明吉、高│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2383 │郁婷、高莊│2月01日起 │ │ │
│ │元 │麗琴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明吉、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83 │郁婷、高莊│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麗琴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