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紀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淑慧於民國88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10日止累計394,000元正未給
付,(其中113,909元為本金, 280,09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紀淑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10日止累計210,888元正未
給付,其中59,967元為消費款;147,321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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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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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紀淑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3909│ │5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紀淑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967 │ │5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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