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621號
KSDV,102,司促,20621,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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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21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翁國綸
債 務 人 何琬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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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