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0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務 人 蘇建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
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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