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債 權 人 黃連同債 務 人 楊美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美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二、債務人楊美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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