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史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陸萬叁仟伍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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