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菭
債 務 人 施基美
債 務 人 賴瑞琪
債 務 人 李政育
債 務 人 龔文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基美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施基美、賴瑞琪、李政育、龔文祥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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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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