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563號
KSDV,102,司促,19563,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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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長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
  元之違約金,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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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