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方純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方純結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58,677元整。(二)利息
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158,67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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