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42號
KSDV,102,司促,18642,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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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丁柏宏
債 務 人 林義政
債 務 人 林健志
一、債務人林義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林義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健志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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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