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源慶
債 務 人 蘇素珍
一、(一)債務人王源慶、蘇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
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零
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源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零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
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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