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38號
債 權 人 劉麗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依票據法不得超
過年息百分之六)
二、釋明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其債務人祥
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吳明宗,而非周潘淑女,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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