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295號
KSDV,102,司促,18295,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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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紀洲
債 務 人 吳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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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