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陳俊麟
債 務 人 蔡鄭美環即文銘陶瓷藝品行
債 務 人 蔡杉鄰
債 務 人 蔡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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