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債 權 人 張青花
債 務 人 楊柳雪枝
債 務 人 楊榮宗
債 務 人 楊文豐
債 務 人 楊宏仁
債 務 人 楊宏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銘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