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64號
KSDV,102,司促,15464,201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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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債 權 人 張青花
債 務 人 楊柳雪枝
債 務 人 楊榮宗
債 務 人 楊文豐
債 務 人 楊宏仁
債 務 人 楊宏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銘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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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