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101 年度重訴字第23
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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