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44號
KSDV,101,重訴,144,201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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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黃彥騰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洪學鶴
      洪直文 
      洪菁陽 
      林秀珍 
      洪黎娜 
      洪天山 
      洪天維 
      洪天長 
      洪天正 
      洪天𪻠 
      洪嬉鈴 
      張玉霞 
      李信雄(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義昭(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佩薰(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佩惠(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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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