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黃彥騰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被 告 洪學鶴 洪直文 洪菁陽 林秀珍 洪黎娜 洪天山 洪天維 洪天長 洪天正 洪天𪻠 洪嬉鈴 張玉霞 李信雄(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義昭(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佩薰(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 李佩惠(即李洪真珠之繼承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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