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正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22,2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