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新興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益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鹽埕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金津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前金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被上訴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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